發改價格[2014]886號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4]8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水利(水務)
廳(局):
為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
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等規定,現就水土保持補償費試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基本原則:
(一)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進水土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二)考慮不同區域水土流失狀況和不同行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差異;
(三)與國家資源稅改革及其他資源補償類收費政策相銜接;
(四)與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充分考慮相關企業承受能力;
(五)考慮企業生產技術、管理水平、生態環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
異;
(六)在自然地理環境相似的地區,對中央和地方企業不得制定歧視性收費標準。
二、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東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中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2元,西部地區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
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不超過2元。各地在核定具體收費標準時,應充分評估損害程度,對生產技術先進、管理水平較高、生態環境治理投入較大的資源開采企業,在核定收費標準時應按照從低原則制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
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上述各類收費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三、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應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四、相關收費單位要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和門戶網站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主體、收費范圍等內容進行公示。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自行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收費單位收費許可證的年度審驗。
六、上述規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試行兩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具體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水 利 部
2014年5月7日